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3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芳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芳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芳卿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聲請書誤載為90年)9月28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為1年3月15日;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3月31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上開二罪刑經接續執行,現正在監服刑中。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1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11月16日法矯字第0999049935號),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0年9月
7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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