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2月6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3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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