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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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海商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上訴人穎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葉淑珍 律師被上訴人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六,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