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林俊傑
林俊宏 林俊誠 林慧菁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貴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