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爾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爾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陳爾盛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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