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467號債權人福利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樓家祥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潘秀如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3年3月25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101年11月9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不得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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