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再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再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