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5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慧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思特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陳翰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合約書、調解書當事人為凱思特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陳翰生僅為其法定代理人,請 陳明 對陳翰生個人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僅欲對公司請求,請將聲請狀債務人陳翰生列為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