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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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51號原告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江明軒 律師 鍾禹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恒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孫文萱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