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47號原告 邱奕寰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