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33號原告 于潤傑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蔡明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