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613號聲請人 張青萍
詹懷瑾 詹懷盈 共同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
邱亮儒 律師相對人昂齊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錦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聲請人」。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