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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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53號上訴人 黃泰棋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楊審章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捌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工程法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