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5號上訴人 葉仲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4,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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