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再易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41號再審原告 高毓玲 再審被告 陳建國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
104年度簡上字第26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駁回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陳君鳳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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