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 莊王淑芬 聲請人 莊于慶 聲請人 莊雯婷 (WendyChuang)聲請人 莊于廣 (KingChuang)
上四人送達代收人 周昱伶 相對人 莊媁 如相對人 莊婷妤 相對人 莊大慶 相對人 傑士 丁莊 相對人 葛麗絲莊 上列當事人間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存字第64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其因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司執全字第二三五號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受擔保利益人於受通知後一定期間內未行使權利,或未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莊為仁 於民國104年10月間,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19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574,000元為擔保,並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04年度存字第64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 莊媁如 之存款為假扣押執行(新竹地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235號)在案,嗣因上開假扣押裁定遭法院撤銷,並已撤銷執行,訴訟已終結,爰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莊為仁之除戶戶籍謄本、新竹地院104年存字第646號提存書、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19號假扣押裁定書、105年事聲字第24號裁定書、104年事聲字第44號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55號裁定書為證。且新竹地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235號假扣押之案款,亦經發還予相對人莊媁如,以上業經調閱相關卷宗無誤,是本件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強制執行確已分別撤銷,訴訟程序自已終結。從而,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