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3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滿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金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18日所為判決,於105年4月18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玖仟柒佰伍拾元(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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