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57號聲請人即原告 江勻釋 被告 張元貞
巨燊生技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巨燊生計國際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巨燊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