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80號原告 林淑滿 被告 郭淑環
郭淑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57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呈樵
法官林鈺珍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