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00000000
號
被 告 乙○○
3巷1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114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2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4,320元,及自民國96年5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 官紀 龍年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
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