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4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8月1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意芳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明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