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江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基泰李政原 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用1,000元,尚欠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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