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45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知悉告訴人即代號BJ000-A112187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係協助居家照顧其配偶之照顧服務員,未料甲○○竟為下列犯行:
㈠甲女於民國112年8月10日下午4時許,至被告位於彰化縣○○市
○○○路00巷00號住處,協助居家照顧被告之配偶,甲女打掃屋內環境後,詢問被告之配偶是否要下樓至客廳,然因被告之配偶表示不願意,甲女遂獨自坐在1樓客廳椅子上,等候居家照顧時間結束,被告見狀後,竟意圖性騷擾,乘甲女毫無防備且不及抗拒之際,自甲女身後伸手抓摸甲女之胸部,甲女立即拍打被告之手並予以告誡喝斥。
㈡甲女於112年8月11日下午4時許,至被告上址住處,協助居家
照顧被告之配偶,甲女打掃屋內環境後,上樓陪伴被告之配偶,然因被告之配偶表示身體不適要休息,甲女遂獨自坐在1樓客廳椅子上,使用手機並等候居家照顧時間結束,被告見狀後,竟意圖性騷擾,乘甲女毫無防備且不及抗拒之際,趨前至甲女身旁,並伸手抓摸甲女之胸部,甲女立即拍打被告之手並予以告誡喝斥。
㈢甲女於112年8月14日下午2時許,至被告上址住處,協助居家
照顧被告之配偶,甲女打掃屋內環境後,上樓陪伴被告之配偶,然因被告之配偶表示要休息,甲女遂獨自坐在1樓客廳椅子上,等候居家照顧時間結束,被告見狀後,竟意圖性騷擾,乘甲女毫無防備且不及抗拒之際,趨前至甲女身旁,詢問甲女要如何申請喘息服務,而藉機伸手抓摸甲女之胸部,甲女立即拍打被告之手並予以告誡喝斥。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胸部之行為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甲女告訴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胸部之行為罪,依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於113年1月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彰化縣彰化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陳彥志法官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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