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 陳文彬陳金德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宣玉華法官羅郁婷┌───────────────────────────────────┐│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2│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3│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4│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5│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6│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7│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8│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009│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10│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3-NX-17411-0│1│549│├──┼───────────────┼────────┼───┼───┤│011│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X-38060-5│1│366│├──┼───────────────┼────────┼───┼───┤│012│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X-52494-6│1│133│├──┼───────────────┼────────┼───┼───┤│013│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X-67423-0│1│148│├──┼───────────────┼────────┼───┼───┤│014│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7-NX-79096-3│1│257│├──┼───────────────┼────────┼───┼───┤│015│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X-86851-4│1│32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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