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7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簡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營造業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簡字第78號原告傳亞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奚敏華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上列原告因營造業法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台內法字第113004262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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