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0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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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2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00號原告RayCampusanoGuillermoAndres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吳維中
楊承達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112年度交字第20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0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抬頭欄所載「裁定」,應更正為「判決」。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及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法官林敬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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