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交字第5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544號原告 劉明宗 住○○市○○區○○路00號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新北裁催字第48-AY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提起撤銷訴訟逾法定期間,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提出訴狀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