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交字第5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字第573號原告 張金煊 住新竹縣○○市○○里○○路0000○00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竹監裁字第50-GGH256828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