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34號聲請人 張伯昭 關係人 郭有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張愛哮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郭有傳為被繼承人張愛哮(男、明治00年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廳打貓北堡大埤頭庄877番地、於大正13年即民國13年10月3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張愛哮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張愛哮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張愛哮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愛哮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張愛哮均為坐落雲林縣○○鄉○○段○○○○○○○○○○○○號等2筆土地之共有人,而被繼承人張愛哮已於日據時期大正13年即民國13年10月31日死亡,且其未婚無子嗣、父母、兄弟姊妹、內外祖父母均已過世,已無繼承人存在,今聲請人就上開土地已向鈞院聲請分割共有物(106年度訴字第208號),為利後續辦理分割共有物事宜及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指定被繼承人張愛哮堂兄弟 張石岸 之姪子 張明村 為被繼承人張愛哮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張愛哮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6年5月1日雲院忠民愛106年度訴字第208號函、本院民事庭106年度訴字第
20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開庭通知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簿等件為證,足資證明被繼承人張愛哮之遺產確屬無人承認繼承之狀態,參以本件未有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是聲請人以土地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定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
四、本院審酌本件被繼承人張愛哮之法定繼承人均已亡故,而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經本院通知後,固具狀表示:已據聲請人張伯昭以遴選張愛哮遺產管理人證明書推舉張明村擔任被繼承人張愛哮之遺產管理人,且經該署雲林辦事處電洽張明村本人表示其願擔任被繼承人張愛哮之遺產管理人,並近期檢附同意書予貴院,張明村顯然較毫無所悉之第三人或公務機關了解其財產、債務關係,更具適切理由擔任遺產管理人,請求請求指定由張明村或當地地政士及律師擔任被繼承人張愛哮之遺產管理人等語,有該署雲林辦事處10
6年8月21日台財產中雲三字第10603046250號函附卷為憑,惟查,聲請人所推舉之遺產管理人人選張明村,亦與被繼承人張愛哮同為上開坐落雲林縣○○鄉○○段○○○○○○○○○○○○號等2筆土地之共有人,有上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若由其擔任被繼承人張愛哮之遺產管理人,恐於上開分割共有物訴訟中有利害衝突;而關係人郭有傳現為執業地政士,其亦有意願擔任本件被繼承人張愛哮之遺產管理人,有其出具之同意書及雲林縣地政士開業執照等件影本在卷可稽,併考量關係人郭有傳為執業地政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地政士郭有傳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末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定有明文。依此,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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