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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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584號聲請人 楊秉榮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楊彤彤 、 楊蓁蓁 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二項記載:「相對人自民國107年8月27日起至民國按月給付聲請人楊秉榮新臺幣(下同)18,000元,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未載明給付扶養費之迄日,聲請人應具狀補正之;如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則本件標的金額為216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