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刑補字第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刑補字第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110年度刑補字第6號補償請求人 呂美儒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請求駁回。
理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補償請求人呂美儒(下稱補償請求人)前因同一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及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後,又遭本院以88年竹簡字第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89年度易字第1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91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且已執畢,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故聲請刑事補償等語。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補償請求人提起本案刑事補償之請求,並未依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規定,以書狀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10年8月11日以裁定命補償請求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經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確定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而該裁定業經本院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10年8月24日送達予補償請求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補償請求人迄未依該裁定檢附補正其請求補償所憑之上述相關證明文件,顯已逾期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案刑事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於法顯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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