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32號聲請人 郭宜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 邱瑞文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09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為受不利益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所為之救濟方法,倘非原確定裁定所列之當事人,即不得對之提起再審。查相對人周士翔非原確定裁定所列之當事人,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錦美法官鄭純惠法官蕭艿菁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