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93號聲明人 伍忠祿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第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60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伍忠祿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