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文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朱家毅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