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403號原告 宋揚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家瑋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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