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原告 蘇保吉 被告 李寶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年度易字第7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寶珠被訴傷害刑事案件(105年度易字第783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蘇保吉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盧伯璋法官蕭于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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