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20號原告 黃袁時妹 被告 鍾甘鳳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431號妨害自由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30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洪瑋嬬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