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七二號
上訴人 詹日信 即祭祀公業 詹文傍 . 詹文仲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陳正磊 律師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上訴及理由狀繕本、承受訴訟聲明狀繕本、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同年五月十六日、六月九日準備程序筆錄及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之準備程序通知,准對被上訴人乙○○、甲○○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黃雅惠法官陳介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官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