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7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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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四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犯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孟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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