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七號上訴人 曹福堂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曹福堂不服第一審判決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其上訴逾期駁回,已詳述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又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送達即屬合法。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不受影響。
三、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述於不顧,仍執陳詞,謂應以其實際收受始生送達效力云云,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黃瑞華法官蔡國在法官郭玫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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