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聲請人 陳亦新 (原名「 陳熊成 」)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亦新自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1,
200萬元,除有第12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第83條第
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1號更生事件進行更生程序,惟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4年4月20日所制作之已確定債權表,債務人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13,970,628元,已逾1,200萬元,業據調閱本院03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卷、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1號查明上情無誤,是依上開規定,本院司法事務官應不認可更生方案,並移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已於104年8月27日上午10時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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