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44號聲請人 林振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新主流文化基金會間請求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