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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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7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曹峻瑋
曹書銘 曹愷恬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9,2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110元,尚應補繳12,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68,000元×土地面積41平方公尺×1/5(被告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範圍)×1/3(原告代位之共有人即債務人被告曹峻瑋之應繼分比例)=1,279,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