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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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 李盛詩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複代理人 陳依君 律師被告葳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敬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6,300元(即原告所陳報之4部車輛於起訴時之市價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張淑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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