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銷售淨利分配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89號原告 游本鏗
林朝同上列原告與被告百爾芝蓮生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銷售淨利分配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37,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23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8,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