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書友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龍山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6,4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記:繳費金額未逾新臺幣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
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新臺幣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