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95號聲請人 莊和子 代理人 盧美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