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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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41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羅邦彥 被告傑傲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施威 被告 魏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佰 陸拾叁萬柒仟壹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 陸萬 陸仟柒佰叁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授信契約書、授權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謝達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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