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9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九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附表:95年度除字第2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5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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