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302號債權人 鄭朝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隆達汽車音響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隆達汽車音響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99年9月29日經授中字第0993411461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及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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